一、备案号悬挂规范
网站完成工信部备案后,需在网站底部中央位置悬挂备案号,并设置指向工信部备案系统的超链接。广东省仅需展示主体备案号(如“粤ICP备***号”),其他省份需使用域名对应的完整备案号(如“京ICP备***号-1”)。
二、操作步骤详解
- 进入网站后台编辑页面,拖动「文本」或「图文展示」模块至底部区域
- 输入备案号文本,广东省格式为“粤ICP备+数字”,其他省份需包含“-1/-2/-3”后缀
- 为文本添加超链接:
备案号
- 调整文字大小与位置后保存发布,确保PC端与移动端同步显示
三、备案号格式示例
- 广东网站:粤ICP备20240001号(无需后缀)
- 北京网站:京ICP备20240001号-1(需序列号)
- 网安备案:需添加警徽图标并链接至公安部备案系统
四、注意事项与合规要求
未正确悬挂备案号将面临注销风险,需确保:①文字可点击跳转 ②链接指向最新工信部域名 ③备案号与域名完全对应。所有云服务商自2024年7月起强制要求执行该规范,网站需保持可访问状态并通过年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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