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地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法准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网络行为享有排他性管辖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即使犯罪主体在境外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违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行使管辖权。荷兰等发达国家同样严格限制境外执法机构在本国网络空间的直接干预,要求必须通过外交途径申请司法协助。
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包括: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境外攻击
- 跨境犯罪导致重大社会危害
- 国际条约约定的特殊义务
相关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明确网络主权的适用范围,例如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条款。
二、跨境网络执法的现实挑战
跨国网络案件存在多重执法障碍:
- 电子证据的跨境提取困难,服务器常位于境外
- 各国法律标准差异导致管辖权冲突
- 境外取证面临技术限制和法律程序壁垒
如2013年江苏警方侦办的跨国诈骗案,因涉案IP位于尼日利亚且涉及多国账户,最终未能完成嫌疑人抓捕。
三、国际协作机制的新探索
中国与东盟建立的联合反诈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 设立跨境案件快速协查通道
- 共享可疑账户黑名单数据库
- 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2025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出台的《联合惩戒办法》,首次将信用惩戒纳入跨境电诈治理体系。
合作领域 | 成果 |
---|---|
资金拦截 | 追回涉案资金5.2亿元 |
窝点清除 | 捣毁境外诈骗基地18处 |
四、典型案例与争议焦点
2014年非洲某国针对中国公民的系列绑架案中,我国警方首次实施境外执法行动,但受制于当地法律限制,证据链存在瑕疵。2025年台州跨国电诈案因管辖权争议导致资金损失,暴露国际司法协作的机制缺陷。
跨境网络监管需平衡主权原则与协作需求,通过完善国际条约框架、建立电子证据互认机制、强化技术协同能力,在尊重属地管辖权基础上提升跨国执法效能。属地管辖仍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石,境外执法机构直接干预国内行为缺乏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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