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基本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自1997年回归后,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方针,明确其作为中国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
行政管辖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使高度自治权包括:
- 行政管理权与立法权
-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以”中国香港”名义参与国际事务
特殊地位体现
香港保留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在以下领域享有特殊地位:
- 货币金融体系独立运作
- 实施普通法体系
- 单独关税区身份
这种特殊制度安排不改变其作为中国境内行政区域的基本属性。
国家安全保障
2024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表明:
- 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 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层面明确属于中国境内行政区域,其特殊制度安排体现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统一。中央政府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同时尊重和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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