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37条款的法律框架与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调查权,可采取排除令、禁止令等救济措施。该条款核心约束对象为对美出口、进口及销售的侵权产品,其法律效力覆盖产品流通全周期。
二、设备租赁是否构成「进口贸易」行为
设备租赁涉及跨境交付使用时,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进口行为。例如在337-TA-1391案中,ITC将网络设备的技术协议支持状态作为侵权判定标准,这表明租赁设备的功能性使用可能触发条款约束。但需注意,单纯租赁未涉及专利侵权的设备不受限制。
- 关键判定要素:设备是否包含受保护技术方案
- 例外情形:已获专利授权的合法租赁行为
三、租赁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租赁协议存续期间,若设备涉及以下情形将面临337调查风险:
- 使用侵犯美国有效专利的技术组件
- 未取得商标授权的设备固件标识
- 存储或传输侵犯版权的软件系统
典型案例显示,ITC在1406号调查中基于专利侵权事实对存储设备实施进口禁令,此裁决对租赁设备具有同等约束力。
四、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为规避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设备技术方案FTO(自由实施)分析
- 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 建立动态专利监控预警机制
337条款对设备租赁期的约束取决于技术侵权事实而非交易形式。企业应重点审查租赁设备的技术合规性,通过专利检索、协议条款设计等系统性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由阿里云优惠网发布。发布者:编辑员。禁止采集与转载行为,违者必究。出处:https://aliyunyh.com/607632.html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表达的观点和判断不代表本网站。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