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ICP备案信息作为行政管理要求,其主体身份并不必然等同于实际运营者。当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时,需通过IP地址、域名注册信息等证据链确定实际控制人。
二、备案信息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司法实践中,备案信息仅作为初步证据,若被告能举证以下情形,可免责:
- 域名过期且已完成注销流程
- 备案主体与网站内容无关联性(如农家乐与影视网站)
- 提供境外域名注册商的有效证据
三、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承担双重举证责任:
- 证明侵权内容存在于特定网站
- 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实际控制人(如服务器日志、支付账户关联等)
如江苏宜兴法院案例所示,单纯依赖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责任。
四、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建立域名管理制度:
- 定期核查备案信息有效性
- 及时办理域名注销手续
- 保留域名管理全流程凭证
ICP备案主体与实际运营者分离时,需通过技术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备案主体若已尽到审慎管理义务且能证明非实际控制,可免除责任。建议企业完善域名全生命周期管理,避免因信息脱节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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