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定期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该租赁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包括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则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2. 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根据《民法典》第731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 租赁期满后的继续使用: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4. 其他法定解除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如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擅自转租、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等,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买变租后是否能随时终止合约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如果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或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是定期租赁合同,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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