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出资条件
- 股东人数一般为2-50人,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或法人)
- 注册资本建议不低于300万元,虽实行认缴制,但行业惯例要求资金基础
- 外资股东不得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特定领域
公司章程与组织机构
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明确以下内容:
-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 股东权利与义务分配
- 设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等治理结构
注册地址与专业人员
需具备以下硬件条件:
- 商用或工业用途的固定经营场所
- 至少3名影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配备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
行政许可与外资限制
特殊经营项目需取得前置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电局审批)
- 外资股东禁止从事节目制作领域
- 特定内容制作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注册文化传媒公司需统筹考虑法定主体资格、行业资质、专业团队三大维度。建议在工商登记前完成专业资质申报,特别注意300万元注册资金门槛及专业人员配备要求,确保符合《公司法》及行业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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