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构成与格式规范
公司名称需由四个要素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如“广东省”)、字号(如“创新”)、行业特征(如“科技”)、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字号必须使用2个以上汉字,禁止单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县级以上具有特殊含义的除外)。外文译名需与中文名称一致,且自行翻译使用。
禁止使用的名称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 其他法人名称及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军队番号等特定称谓
-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汉字数字除外)
- “中国”“国际”等字样(国务院特批企业除外)
- 有损国家利益或误导公众的表述
名称唯一性原则
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须满足:
- 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 与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保持差异
- 分支机构名称需冠以隶属企业全称
特殊注册规范
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需在申请审批前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驰名企业等特殊类型,经核准可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注册时应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签署章程等材料。
公司名称注册需兼顾法律规范与品牌识别性,既要符合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的结构要求,又要规避禁用内容并确保名称唯一性。建议在确定字号前通过工商系统进行名称查重,同时关注不同行业的特殊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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