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需满足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命名规范
企业名称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 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总局特批除外)
- 禁止使用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及党政军机关名称
- 必须使用规范简体汉字,禁用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及繁体字
- 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或误导公众的内容
二、名称构成要素
规范的企业名称应包含四要素:
- 行政区划:除国务院特批企业外,不得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
- 字号:须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地名(特殊含义除外)
- 行业特征:需体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 组织形式:必须标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法定形式
三、禁止性规定
企业名称严格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 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 可能引发误解的政党、军队等机构名称
- 宗教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表述
四、特殊行业限制
特定行业需注意:
- 金融、医疗等特许行业需前置审批资质
- 使用”集团””控股”等字样需满足注册资本要求
- 分支机构名称须冠以所属企业全称
五、审查与核准规则
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的情形包括:
- 与同地区同行业已注册名称重复(投资关系除外)
- 与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 与更名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相同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外文名称使用规范
- 外文译名可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批
- 外文名称不得出现在营业执照正本
- 翻译需遵循文字对应原则,不得擅自增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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