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结构组成要求
企业名称需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应由2个以上汉字构成(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特殊含义的除外),例如“北京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北京”为行政区划,“东方”为字号,“科技”为行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
名称中的禁止性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 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政党或军事机关名称
- 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造成误解的表述
- 其他法人名称(分支机构需冠所属企业名称)
- 外文、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国务院特批除外)
文字使用规范
名称必须使用现行标准简化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及未被批准的简化字。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外文译名的,可自行翻译但无需报备审批。
特殊名称核准限制
以下情形将不予核准:
- 与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字号重复(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
- 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
- 冠以“中国”“国际”等字样(国务院特批企业除外)
其他重要规定
企业营业执照仅能标注一个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明确标注“股份公司”字样。名称变更后的原名称在1年内具有排他保护期。
注册公司名称需严格遵循结构规范、文字标准及内容限制,同时注意名称的独创性和合规性。建议在核名前通过工商系统查询名称可用性,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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