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性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陕西广电网络曾因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与付费节目捆绑销售,被法院判定违反该条款并返还消费者费用。此类行为限制消费者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
- 未告知可单独购买基础服务
-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二、服务协议合规性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服务协议中包含不合理的捆绑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工信部通报案例显示,广电宽带业务办理不规范问题包括:
- 未明确标注承诺期附加条件
- 未提供基础服务独立选项
- 隐瞒捆绑消费具体内容
此类协议可能因违反《电信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服务协议透明度的要求而无效。
三、消费者救济途径
遭遇不合理捆绑消费时,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投诉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主张赔偿
- 通过司法程序请求确认条款无效
如陕西广电整改案例所示,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规范协议条款并赔偿损失。
广电宽带承诺期捆绑消费行为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而无效。消费者应审阅协议明细,遇侵权时积极运用法定救济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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